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为全面助力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调动各方力量资源,加强区人才公寓筹集、租赁和资助管理,积极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和本市《市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和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共同参加。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筹集、租赁和资助等工作,研究相关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搭建全区人才公寓供需对接平台,指导协调各街镇、园区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人才公寓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具有规土、建设、消防等合法手续,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符合要求;周边交通相对便捷,公共设施配套相对齐全;房源以成套小户型为主,室内普通装修,配有基本生活设施和家电设备.
第四条区人才公寓按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街镇和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市场化人才公寓四种类型,分别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中地理位置较好、周边交通相对便捷、公共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房源为主体,在本区域内,由区房管职能部门根据需求相对均衡配置.
2.街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主要指街道、镇、园区在辖区内自建(含购买)的人才公寓,由各街道、镇、园区通过收购或集中配建租赁商品房、征收安置用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3.单位自建人才公寓.鼓励区域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等,依法依规自建、配建或购买人才公寓.
4.市场化人才公寓.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经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整合本区范围内配建的租赁商品房等市场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市场化人才公寓集中运营房源一般在50套及以上.
第五条对通过以上渠道筹集的人才公寓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实行备案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直接备案;街镇和园区自建、单位自建及市场化人才公寓房源,由街镇、园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规土、消防等部门对房源进行考察审核后,列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其中,街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原则上应纳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适时发布、更新人才公寓房源、房型、分布、价格、租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在本区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类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赁区人才公寓.
1.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符合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或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且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
第八条租赁区人才公寓,在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租金补贴:
2.企业中发挥较好作用的中高层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国内双*流大学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
(三)卫生健康类人才,需在区属卫生健康系统相应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紧缺专业(包括儿科、康复、ICU(重症)、急救(公立医院和院前)、精神卫生、超声诊断、病理诊断、麻醉、公共卫生(仅区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所)、感染)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房源市场价格的30%,且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高不超过1000元.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对海外人才到本区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高每月2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长为3年.
第十条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实行额度分配管理。具体额度分配方案根据人才类型、所在区域人才公寓房源及租房需求等综合情况,由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租金补贴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参与人才公寓运营公司进行结算,每半年一次,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拨付。
第十三条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通知人才,通过宝山区一网通办登录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选房。按照线上选房、预定房源,线下看房、签约、配租等程序完成人才公寓租赁.选房配租等相关手续由房源运营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街镇、园区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一定数量的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只限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本人及其家庭租赁居住,租赁期间不得出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
第十七条人才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3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租赁.
第十八条人才个人及家庭租赁人才公寓期间不遵守安全、卫生、物业等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须退出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3年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已纳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的房源,需退出的,运营机构应提前6个月向区人才办申请,并妥善做好租赁人才解释和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不定期对区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导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属地社区治理和配套公共服务落实到位,打造高品质、有温度的人才公寓社区,增强人才的归属感.
第二十三条街道、镇、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利用市场化资源和自筹自建,筹集一批人才公寓.鼓励支持街镇、园区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符合的优秀人才一定数量的租房租金补贴。镇、园区和职能部门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的相关工作列入年度人才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由区人才办牵头制定考核方案,每年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并给予*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再接受人才公寓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宝山公寓】可获宝山区人才公寓房源信息、申请指南、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等信息。
宝山区人才公寓需要通过所在企业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可详见下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可通过宝山区一网通办登录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选房。
在本区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类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赁区人才公寓。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期限*长为3年。
宝山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房源市场价格的30%,且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高不超过1000元。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
宝山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房源市场价格的30%,且每人每月租金补贴*高不超过1000元。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
租赁宝山区人才公寓,在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
在宝山区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类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赁区人才公寓。具体申请条件可详见下文。
根据《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宝山区人才公寓的人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具体条件详见下文。
根据《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宝山区人才公寓的单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具体条件详见下文。
上海普陀区区筹公租房项目包含和畅公寓、和丰苑、中宁大楼等,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都可申请。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静安区公租房午间受理窗口暂停接待,开通时间另行通知。咨询电线月松江人才公寓房源信息一览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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