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案说法(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普通货物仓库你赚我赚想双赢结果违法违规变双输!
当前,正值全市齐心合力抗疫关键阶段,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要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更要自觉主动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细致排查风险隐患,有效有序落实防范措施,切实筑牢城市安全防线。我们认真梳理汇总了本市安全生产执法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分期在“”上海应急守护”公众号上推送,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对于该普通货物仓储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对于2家商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界定违法所得?《*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的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在安全生产领域,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低是不是就可以免于追究刑责?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低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经营数额标准,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一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均高度关注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办理了一批行刑衔接案件。广大企业要主动作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莫贪图方便随意存放或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应当委托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实物贸易的运输过程中,扮演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角色。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务必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对许可地址、品种等信息,并附带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主动告知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在收货查验入库时,向委托方索要储存物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查看储存物品外包装上的安全标签,严禁将委托方夹带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储存。
原标题:《执案说法(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普通货物仓库,你赚我赚想双赢,结果违法违规变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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