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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永强诉被告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被告浙江联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吴元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24日做出(2013)霍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吴元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永强煤炭款2,890,000.00元,土方剥离工程款及采运煤炭费用3,921,393.36元,合计6,811,393.36元;二、被告浙江联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土方剥离工程及采运煤炭费用3,921,393.3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我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据该判决给付给原告李永强6,811,393.36元。依据《民法总则》*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在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利向你单位行使追偿权。
此前,我单位多次去往你单位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行使追偿权均未果,因此,我单位再次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告知你公司应当积极向我公司履行支付,因判决贵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贵公司应当向我方清偿我方代贵公司清偿的上述款项。另外,因无法找到贵公司,我方数次通过公告方式向贵公司主张债权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花费共计540,000.00元,贵公司也应当向我方清偿该笔损失。为此,我方对贵公司拥有的债权数额共计7,351,393.36元。
现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我方将对贵公司拥有的债权7,351,393.36元依法转让给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并在2018年12月已公告贵公司,贵公司应当就上述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追索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向债权受让人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现我公司正式告知贵公司履行义务!否则我公司将于明年5月份前进行对贵公司的起诉工作!请贵公司慎重考虑并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通知杭州易久贸易有限公司、高斌龙、章巧妮:根据债权出让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出让人已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与债权从权利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合法取代债权出让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据此,请债务人杭州易久贸易有限公司、高斌龙(816)、章巧妮(026)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盛为资产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518号508室。联系人:李先生,手机:债权出让人:浙江嘉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浙江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日期:2019年11月11日(刊登日期和广告落款时间不一致,实际以见报日为准)
工程质保金清理公告杭州湖光饭店需对质保金进行清理,请以下单位于本公告登报日十五日内携相关证件来我单位办理退款。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昌装潢材料市场塔昌石材、杭州沸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先锋装饰服务公司。联系电话联系人: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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