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屋中介业务员私收房款“跑路” 中介担责
东方网9月12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本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私自收取下家2万元房屋尾款后竟然携款辞职,而中介公司对此却不认账。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该中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去年10月,包先生在长江南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当月25日,他与中介公司和卖主签下《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7万元,中介费为1%。随后,包先生分两次向中介支付佣金8000元,由业务员严某收取;向上家按约支付了*期和第二期房款,并将房屋尾款2万元交给严某,让他在上家交房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再交付。房屋交割完毕后,中介公司迟迟不将尾款交付给卖主,卖主一直催着包先生。12月23日,包先生与卖主到该中介处交涉,中介称没有收到该笔钱款,先前的业务员严某已经辞职了。包先生赶紧报警,在此情况下,中介才将严某叫来,勉强归还了7000元。而包先生为了履行对上家的承诺,当天又向上家支付房款13000元。此后包先生多次讨要,中介均不予理睬。今年7月,包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该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款13000元及利息。
中介公司辩称,原告包先生的2万元并未存入指定账户,原告也没有取得盖有居间方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印章的收据,故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支付的2万元尾款。另外,当时该业务员确实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是该笔业务的具体经办人,但他已离开被告公司,被告现在也联系不到他,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等费用都是严某经手,原告作为买受人,有理由相信严某就是代表被告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另外,严某向原告出具的2万元尾款收据抬头也载明被告公司字样,落款处被告也作为见证方盖章,可以视为被告已经同意由严某向原告收取房屋尾款。但法院还认为,原告未严格按照约定操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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